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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09 09:56 来源:庐江县纪检监察网 阅读: 【字体:  】


根据县委统一工作部署,12月中下旬,庐江县纪委监委将牵头成立若干监督检查组,重点围绕我县出台的“改进作风二十八条举措”及创优一流营商环境“十做到”“十严禁”等制度落实情况,对各镇(园区)、县直各单位开展改进作风情况监督检查。

  为广泛收集企业单位、群众意见和问题线索,现将《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的二十八条举措》、县委县政府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十做到”“十严禁”正负面清单等内容通告如下(详见附件)。

如有意见建议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问题线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庐江县纪委监委反映。

举报网站:

举报电话:0551-87322176

受理电话时间:工作日8:00—11:30,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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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改进作风二十八条举措(摘录)

 

1.创优营商环境。每年组织开展营商环境问题排查起底专项行动,全面查找短板,剖析问题症结,研究制定针对性强的整改措施和评价标准,逐项抓好落实,公开整改结果,接受企业和群众评价。完善创优营商环境考核办法,全面考评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和四最营商环境、营商便利度、收办企业反映问题等情况,加大明查暗访力度,督促落实政策和兑现奖补,定期通报曝光突出问题、典型案例。出台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举措,创新网上审批方式。建立为企服务满意度测评制度,每季度随机抽取企业负责人对县直单位进行不记名测评。对破坏全县营商环境的人和事,严肃责任追究。

2.顶格服务企业。依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加快实现一屏通办,全面建立线下线上高效政务服务平台。涉及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企业事项,必须马上就办、办就办好,其中投诉事项3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进展情况或结果。充分发挥7×24小时皖事通办服务平台作用,业务量大的政务服务窗口推行周末轮岗制度。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杜绝体外循环,办事两头跑。建立负责人联系包企制度,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至少联系服务2家企业,做到好时不扰、难时援手,真心实意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在司法、执纪执法工作中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权益、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声誉,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



附件2

 

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十做到”“十严禁”

 

一、优化营商环境“十做到”

(一)做到涉企服务“一屏通办”。持续深化涉企政务服务“一屏通办”改革,全力推进全程网办,发挥好“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庐江分厅”的作用,将企业由线下窗口办事引导向网上申请办事,加快实现“掌上办”。持续落实精简涉企经营许可,在涉企服务领域落实好跨部门联办、多事项集成的“一件事”办理改革,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每年年初制定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清单,推动涉企服务对标一流、简便高效。

(二)做到企业诉求“一口”收办、闭环办理。线上利用“四送一服”综合服务平台、线下依托县营商环境服务办公室(县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办公室)等方式,建立企业诉求线上线下“一口”受理、交办分办、限时办理、及时反馈、监督评价闭环体系。完善首问负责、督查调度机制,强化跨部门、跨层级事项集中会商、协同办理,推动企业诉求定期销号、动态清零。

(三)做到减税降费降成本政策顶格落实。全面落实上级减税降费要求,在政策范围内最大限度压减涉企税费水平,落实常态化直达机制,确保政策红利精准便捷惠及市场主体;加强水、电、气、能、网等常态化监管,加大惠企力度,提升服务效能;加强政策供给,帮助企业在用工、物流、融资等方面持续降本增效。

(四)做到要素需求全力保障。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督促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推行“用地清单制”,全力做好林地指标申报和林地保障工作,扎实推进环境、能耗、水土保持等区域评估,推广“标准地”模式,开展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建设用地、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精简优化土地供应审批,高新区实现“地等项目”,台创园、庐江化工园力争实现“地等项目”。加大各类人才政策落实力度,强化企业用工服务保障,深化校企合作、确保引进职业学校毕业生来庐就业比例逐年提升。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增强市场化要素保障能力。

(五)做到小微企业优先支持。财政支持政策向小微企业倾斜。支持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力促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继续支持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做好小微企业续贷过桥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顺利续贷,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免除失业保险费申报确认程序。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担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六)做到民营企业竞争环境更加公平。全面落实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政策,健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政策体系,实施公平统一市场监管,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依据法律规定和政策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从严治理招投标领域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综合运用无还本续贷、循环贷、分期偿还本金、年审制贷款等,着力降低融资成本。积极推动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对全县“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重点项目(企业)实行分级包保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一包到底,随叫随到。

(七)做到涉企政策精准透明、方便兑现。完善企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和评价机制,研究重要经济工作视情邀请企业家代表参加。加强政策统筹,防止政出多门、效应抵消。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制定调整,应充分听取相关企业、行业商协会意见,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规范环保、安全生产等监管执法。基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扩大“免申即享”,推动惠企政策直达直享和在线办理。

(八)做到涉企法治服务保障有力。实现涉企重大政策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坚持“无风险不打扰”原则,统筹制定年度涉企常规检查工作计划,除接到举报、信访线索、上级部门移交安排等情形和质量安全、高危行业、疫情防控等日常检查外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改革,对涉及多个执法主体的检查事项实行一次性联合检查。坚持鼓励创新和包容审慎原则,建立健全容错纠错、信用修复机制和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予处罚清单,针对企业存在问题要主动对接服务,多开整改清单、少开处罚罚单。加强对涉企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及时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坚决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做到企业投资项目全程帮办。各地、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把抓经济工作的主要时间和精力用在项目招引、落地服务上,顶格协调解决问题、推进项目落地实施。为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技改和新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要素保障提供全程帮办、代办服务,做到有诉必办、无事不扰。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为企服务满意度测评。对测评前三名和后五名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和批评,测评结果纳入目标考核。

(十)做到涉企历史遗留问题“见底清零”。开展营商环境问题“大起底”专项行动,建立问题台账,边摸排边解决招商引资合同履约、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不动产登记难等历中遗留问题,在依法依规前提下,按照总体有利企业的原则妥善处理,2022年底前问题基本解决到位。

二、解决营商环境突出问题“十严禁”

(一)严禁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企业账款。县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要求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不得违约拖欠货物、工程、服务、保证金等账款,切实保障账款及时支付到位,严防拖欠农民工工资。

(二)严禁拒不履行合同、拒不兑现政策。不得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用地、奖补、环保、能耗、规划等违规承诺、过度承诺、超越权限承诺;不得在项目落地后任意违约毁约,在兑现涉企政策和合同履约时增设附加条件;坚决避免政策兑现申报环节多、成本高、时间长。

(三)严禁设置招投标隐形壁垒。不得违规设置或变相设置限制性条款,不得设置妨碍企业平等进入市场的不合理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出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有效保障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平等获得招投标资格。

(四)严禁增加企业负担。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不得随意开展涉企检查,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优亲厚友、吃拿卡要、侵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干预和插手应由企业自主决策事项。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向企业收取不合理费用。行业商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阻碍退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或借机收费、变相收费。

(五)严禁推行重大改革、落实重大政策时搞“一刀切”。不得在推行和落实环保、能耗、土地、规划等涉企重大改革、重大政策时搞“一刀切”,削弱政策执行应有效果;不搞运动式、冒进式政策调整,切实稳定企业预期,避免“多动症”“急转弯”,致使企业合法权益受损。

(六)严禁违法违规采取强制措施。不得在处理涉企案件时,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设备、账户和资金,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违规采取留置、羁押、逮捕等措施,侵害企业家人身财产权利;依法确需实施上述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不得“逐利”执法、机械执法、过度执法、“钓鱼”执法、暴力执法、执法外包执法、“走过场”执法。

(七)严禁政策执行中滥用行政权力。严格规范行政权力,不得在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之外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不得选择性执行政策,打折扣、搞变通;不得层层加码,把“倡导”“引导”事项变相转为“必须”事项;不得在政策执行中“前紧后松”“宽严不一”,滥用自由裁量权;不得漠视企业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困难,置之不理、推卸责任。

(八)严禁涉企服务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不得在解决企业诉求时回避矛盾、推卸责任,不敢动真碰硬、担责尽责、直面问题;不得在联系企业过程中只挂名不履职、只联络不服务。不得侵害企业合法利益、违规干涉企业生产经营、利用企业谋取私利、利用虚假诉讼获利;不得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慢散乱”和解决企业诉求过程中的“推拖糊”等行为。

(九)严禁新官不理旧账。不得违背诚信原则,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变动等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兑现政策承诺或增设兑现条件。不得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调整重大规划、重要决策,导致企业发展受阻、利益受损;确要调整而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十)严禁亲而不清、清而不亲。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企业交往不得以权谋私、官商勾结、利益输送;不得慵懒无为、效率低下、拒商远商,不得在与企业往来中态度冷漠,对企业遇到的问题熟视无睹,办理涉企服务消极应付,处理涉企问题以势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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